残联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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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职责、成员单位分工及工作会议制度
一、 协调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全省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二)负责分析研究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残疾人工作。
   (四)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兴办实事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
   (五)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发社会潜能,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
   (六)负责承担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成员单位
省教育厅: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负责起草制定残疾人教育法规的实施办法,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负责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逐步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组织各级职业教育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协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做好盲文、手语的研究推广。参与社区康复的教材编写、人员培训及督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负责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中、高等学历教育,以及残疾考生招生录取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支持残联办好残疾人中专学校。
省民政厅:负责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救济工作,将残疾人特困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予以补助;组织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发展,积极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与救济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网、福利企事业单位,建立各类基层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康复和生活给予适当补贴?管理并指导残疾人社团。参与社区康复的教材编写、人员培训及督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加大对婚前医学检查意义的宣传。
省财政厅: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逐步解决残疾人事业必要的专项经费。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根据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帮助残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解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将康复专业人员技术职称纳入特教、幼教、医疗和工程等相应的职称系列。指导对全省残疾人事业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保障残 疾人在招工、分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指导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按比例录用残疾人。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协助省残联制定、落实残疾人劳动就业扶持措施,指导各级残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障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规划下岗残疾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利用劳动部门所属的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训练和培训;积极推动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将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支持对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残疾人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指导各级残联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二、三级综合医院要按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康复科, 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康复机构。负责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检查诊断工作。参与社区康复的教材编写、人员培训及督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严格执行婚前医学检查审批许可制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把好婚前医学检查关。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省国税局:落实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完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残疾人就业特点,结合广东实际,执行和完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扶持残疾人就业服务企业和个体开业的残疾人。
省工商局:积极支持和配合残联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监督各企业落实按比例录用残疾人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个体经营者,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对申请从事残疾人用品用具经营的单位以及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开业或个体从业,在.核发执照、落实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净照顾。
省委宣传部:把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全省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组织协调新闻、文艺、出版部门认真做好全省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为残疾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宏观舆论环境。
省外办:对我省参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残疾人事务进行指导协调,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办理海外华侨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残疾人事业物品进口有关手续。
省发展与改革厅: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基建规划,统筹安排。负责全省性残疾入基础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将其基建经费纳入投资计划,给予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
省民宗厅:宣传、推动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促进民族地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合法权益。
省公安厅:依法制止并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当事人,制定、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残疾人专用车和适宜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管理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
省司法厅:将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指导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的工作,。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优先、优质”的法律服务。
省建设厅:负责国家制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组织实施,将社区残疾人活动场所建设列入城乡住宅配套建设的范围。检查指导城市公共建筑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对兴建全省性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在场地选择、规划设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省文化厅:将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纳入群众文化艺术工作规划。指导、扶持城乡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培养残疾人艺术人才,支持残疾人艺术团(队)的建设,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及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开展“文化助残”活动;逐步在基层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开辟残疾人活动室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定时、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殊服务;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吸纳残疾人参加,并给予特别辅助。把残疾人体育列入《广东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办法》,扶持、指导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在公共体育场馆优先提供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特殊设施,并减免收费。
省计生局:加强对优生优育工作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减少残疾发生率。
海口海关: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及国际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残疾人事业物品的进口免税政策,并负责对免税物品的后续管理,对全省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给予通关便利。
省统计局:负责残疾人事业统计业务指导及统计报表审批,帮助建立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制度,联合发布残疾人统计资料。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有关残疾人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在起草、审查各类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中,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省农业银行:负责中央康复扶贫专项贷款的管理和使用,积极筹措省级残疾人康复扶贫专项贷款,与中央贷款配套使用。
省扶贫办:将残疾人康复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在项目、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指导、扶持山区县农村残疾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提供优先服务,帮助残疾人摆脱贫困。
海南省军区政治部:动员驻地官兵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协调军队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省总工会:在全省职工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教育,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正当权益。
团省委:在全省团员和青年中,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和理想教育,倡导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开展“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助残活动,鼓励、帮助残疾青年自强、自立。
省妇联:倡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妇女、儿童、残疾儿童家长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促进残疾妇女、儿童素质的提高和状况的改善。
省残联: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各级残联,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参与推动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格实施。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努力完成中央和国务院下达的各项残疾人工作任务。
三、 工作会议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副主任,有关委员和秘书长参加。
(三)适时组织委员到各市、县(市、区)考察残疾人工作,参加残疾人工作重大活动。
(四)协调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残联。承担督办、综合、协调、联络、通报、组织调研、提出建议等日常工作,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