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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关于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规定,全面推进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实施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统计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属统计报表报送单位。

  二、本统计报表包括《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均为年报。各单位每年 1 — 5 月份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

  三、本报表制度所指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工和国残疾人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有劳动报酬的残疾人。

  四、调查统计工作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统计局共同组织领导,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调查统计的内容以省统计局批准的统计表。

  五、统计报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印发各单位。统计局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本报表制度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地方统计法规制定的,属地方统计报表制度,各单位要依法如实按时报送。如发现拒报、瞒报、屡次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地方统计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报表制度由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在填报中如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填表说明

  1 、本统计报表包括《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2 、报送程序:各单位填报的《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均为年报,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自留、另一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留存。

  3 、“残疾人就业 ”: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正式录用手续完备,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4 、“单位纳税代码”:按地税部门给各单位确定纳税代码填写;无“单位纳税代码”的不需要填写。

  5 、“组织机构代码”按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上的代码填写;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不需要填写。

  6 、“联系人”:是指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办事人员。

  7 、“隶属关系”:是指隶属中央、省、地(市)、县(市、区)。

  8 、“经济类型”: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资投资经济、其他。

  9 、“单位性质”: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其他。

“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单位性质”将序号填写入右下角方格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需填报“经济类型”。

  10 、“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各单位向税务、统计、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所报的在职职工总数数据一致。

  11 、“残疾职工人数”:是指本单位残疾人就业总人数。

  1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各单位按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按职工总人数 1.5% 比例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职工人数)× 150% 计算,各单位需要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现金、转帐方式缴纳到省国库支付局收。

  13 、“下年度应排残疾人就业意向”:是指单位拟招聘残疾人就业,包括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工种、待遇等。

  14 、“残疾类别”:按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的类别用“√”标号。

  15 、“个人社会保险编号”: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给残疾人职工定的个人社会保险编号。

  16 、“残疾人证号”:是指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上的编号。


附件: 1 、《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 、《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二 00 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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