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政策主要内容及办理流程
一、政策主要内容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是根据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以服务残疾人基本需求为导向、以消除残疾人居家生活障碍为根本目标,通过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对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居家环境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生活品质,户均补贴标准为6000元。按照“自愿有序、安全便利、精准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目前主要针对残疾人家庭的“户内院落、入户出入口、客厅(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和厨房”六大场景进行无障碍改造。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可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自行提出家改服务申请,网上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到当地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或当地残联申请。
(二)审核。提出申请后,由当地残联(乡镇、街道)进行初核,市县(区)残联进行复核。如需申请人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收到补充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公示。市县(区)残联在拟确定受益对象后,将拟受益对象名单在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受益对象;有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市县(区)残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确定当年残疾人家改人数,并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安排未享受过的作为受益对象。实施家改应当按照评估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海南省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项目政策主要内容及办理流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南户籍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残疾儿童和一名符合条件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康复、教育、培训、就业等五个方面出行,乘坐省内长途汽车、海南环岛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凭乘车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报销,鼓励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经济负担。
二、办理流程
(一)车票收集
车票的收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为方便残疾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就近就地向当地村(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或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提出申请登记。
(二)车票核销
市、县(区)残联对原始车票、证明材料按财务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审批报销的相关工作。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政策主要内容及办理流程
一、政策主要内容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是对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实用代步机动摩托车)车主发放燃油补贴的助残项目,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二、办理流程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程序有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方式,两种方式都可以申请补贴。
(一)燃油补贴线上工作程序
1.登陆《海南政务服务网》。
2.注册个人账户。
3.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
(二)燃油补贴线下工作程序
1.申请。
(1)本人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2)购车证明(同申请人姓名相符的购车发票、车辆转让合同或乡镇(街道)残联证明)。
2.审核。各乡镇(街道)残联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3.审定。市县(区)残联接到乡镇(街道)残联上报的《申请表》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的结果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审定通过的残疾人信息录入到中残联数据库。
4.核查。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集中核查时间,市县、区残联要将已审批录入数据库人员按单位打印成册下发乡镇(街道)残联。
5.发放。市县(区)残联将燃油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受益残疾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账号。
免费残疾评定项目相关政策及补助流程
(一)补助对象
经残疾评定机构检查鉴定、市县(区,下同)残联审核,符合办理残疾人证条件,且办理了残疾人证(新办理残疾人证或到期换证)的海南省户籍残疾人。
符合2024年省级民生实事项目免费残疾评定的条件,但未享受补助的海南省户籍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按视力、听力、言语类最高不超过200元/人,精神、智力类最高不超过300元/人,肢体类最高不超过77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残疾评定补助。经评定残疾类别为多重残疾的,可按上述不同类别的补助标准叠加。
(三)补助流程
1.残疾评定。市县残联采取集中残疾评定或残疾人自行前往残疾评定机构评定的方式进行评定。
2.发放残疾人证。经审核符合发放残疾人证条件的,市县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
3.申请补助。市县残联与残疾评定机构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由评定机构定期将残疾评定费用发票、检查项目及人员清单等提交至市县残联。残疾评定费用由残疾人垫付的,残疾人或其代办人将下列补助申请资料: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社保卡复印件,评定机构开具的检查费用发票及项目清单(2025年度项目开始时间从1月1日起算),提交至市县残联。
4.资金结算。残疾人在残疾评定机构接受残疾评定发生的费用,经市县残联审核后,与残疾评定机构按补助标准统一结算,结算周期由市县残联商评定机构确定。残疾评定费用由残疾人垫付的,经市县(区)残联审核后按补助标准报销。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及申请流程
一、救助对象: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或残疾儿童监护人在海南缴纳社保满半年以上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按照医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区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一)医疗手术类。低视力矫治手术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4000元;肢体矫治手术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6000元;为0-6岁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74500元),手术和术后配套服务费用补助标准不少于14000元。
(二)康复训练类。残疾儿童在康复服务(备案)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可享受救助补助。其中,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4000元,7-17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0-6岁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30000元,7-17岁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此外,对接受康复训练的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补助500元,一年最多补助10个月。
(三)辅助器具类。儿童助听器、人工耳蜗向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申请。0-6岁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双耳助听器和辅助材料,补助标准不少于19200元/人。假肢矫形器装配需求的可以选择到省康复中心申请实物补贴,或者选择到市县残联申请货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来执行。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或监护人社保缴纳凭证(外籍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原件,向户籍地(居住证发放地或监护人社保缴纳地)市、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县(区)残联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县(区)残联在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相关政策
一、实施对象条件
扶持发展生产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正在实施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和零售业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中困难家庭的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用途和拨付
(一)资助标准。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补助标准为5000元/年·户。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发展生产补助。
(二)资金用途。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开展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和零售业等,扩大残疾人家庭生产规模,增加生产收入。
(三)资金拨付。残疾人提交《海南省残疾人发展生产扶持资金申请表》和本省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乡镇(街道)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市县残联审批,市县残联公示5日无异议后,通过金融机构以海南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形式存入残疾人账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账户)。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相关政策及发放流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省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不含6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重度视力残疾人。(2)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属于按照《海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琼民规〔2022〕4号)》认定的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或建档立卡脱贫户或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照顾、自身不能出家门的就业年龄段无业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包括纳入民政部门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和服刑人员中的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一级残疾人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5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50元/人/月。
三、发放流程
(1)首次申请:符合居家托养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政策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供残疾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以上)、低保证明或其他困难证明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
续发申请:上一月份(季度或年度)已经享受托养补助的对象,无需填写申请审批表,只需要由乡镇(街道)填写减退人员核查登记表,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县残联申请续发。变更申请人需要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
(2)审批:村(社区)委员会受理首次补助申请,核查确定为初步人选的报乡镇(街道)初审,初审合格的在本人所在的村(社区)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市县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审定为居家托养补助对象。
(3)发放:补助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提交申请当月计发补助。补助资金发放至提供服务的申请人社保卡帐户。
海南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申请命名工作政策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政策标准
为科学和规范管理我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更好地发挥训练基地在承担训练、比赛任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服务保障功能,提高我省残疾人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建立较为稳定的优秀运动员输送渠道,加强运动员人才储备,促进运动员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参照《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训练基地是指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具备为省级残疾人体育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等服务保障,经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命名的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
省残联按照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适应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和残疾人体育人才需求的原则,综合考虑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及训练的不同需要,以及训练基地现有场馆设施条件和发展规划,兼顾地域分布,规划命名单项或综合训练基地。根据不同的训练内容和训练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训练基地按照省残联主导,市县残疾人联合会、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原则,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业余体校、特殊学校、体育俱乐部及其他机构建设。
训练基地分为两类
(一)由省残联直接管理的训练基地。
(二)由省残联委托市县残联管理的训练基地。
二、训练基地申请命名的条件
(一)有必要的训练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规划、建设等基本符合国家《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规定;场馆应符合安全消防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机构健全。场馆管理运营单位有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训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管理人员齐全,有资质的专兼职残疾人体育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承接对抗性项目比赛和训练的基地,根据需要可提供陪练员或训练辅助的人员。
(三)具备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申请命名单项或综合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符合单项或综合运动项目规则要求。
(四)具备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训练期间医疗、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五)具备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训练基地命名申请时间和使用期限要求
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2年一次。2025年的申请时间为2025年1至6月。下次申请提交时间为2027年1至6月,以此类推。2025年前已建立的训练基地均需重新申请。训练基地的命名使用期限均为4年。使用期满后训练基地可以向省残联重新申请命名。
四、训练基地命名申请流程
(一)申请命名的训练基地应当向省残联提交《海南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申报表》,由市县残联代为管理的训练基地必须提交所在市县残联的同意函。
(二)省残联宣文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结合实地考察,提出符合命名条件的训练基地名单。
(三)符合命名条件的训练基地名单报省残联审定批准。
(四)省残联下达审定结果。
五、命名训练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管理制度(修订)政策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政策标准
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鼓励用人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本人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法人为残疾人本人)创办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并取得合法收入的就业形式。
扶持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资金是指财政当年预算已批复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创业的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有效投放"的原则。
扶持资金根据扶持项目的投资规模、实际需要和财政当年已批复的扶持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扶持金额标准如下: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扶持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000元/人;每增加1名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增加5000元,但一次性扶持总额不超过45000元。
(二)以企业名义申请的扶持项目,扶持金额最低为40000元/家;每增加1名残疾人就业,扶持资金增加5000元,但一次性扶持总额不超过60000元/家。
(三)企业申请孵化基地认定,经考评小组实地考评认定通过后一次性扶持建设资金补贴200000元/家。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场所租赁、设备购置、扩大生产规模、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辅助残疾人生产生活及有益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其他用途。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等用人单位。
(三)盲人创办盲人按摩机构,个人须有初级以上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且从事按摩工作1年以上,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扶持的个人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书、本省户籍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二代)、安置残疾人用工劳务协议等有关材料,填写《海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或《海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中心指派相对应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及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完整。
(三)申请扶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
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补贴项目政策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政策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5号)精神,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做好我省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补贴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根据《海南省“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实施方案》的补贴标准,按最高限额为3900元/人的补贴标准,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具的正规的培训发票据实补贴。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海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公职人员除外)。
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培训补贴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发票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如残疾人当年申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补贴的年度财政预算批复名额已满,可延长至下一年度报销。
三、申请流程
(一)采取残疾人学员先自费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考取驾驶证后补贴费用的形式。
(二)残疾人考取驾驶证后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发票(原件)。
(三)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接受相关材料,同时指导残疾人填写《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提出理由,相关材料退还残疾人。
(四)业务科室领导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五)《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按财务报帐有关规定将培训补贴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残疾人个人银行账号。
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相关政策及服务流程(货币补贴)
一、政策依据
《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琼残规字〔20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琼残字〔2024〕59号)。
二、服务对象及申请条件
1.全年龄段持有第二代或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南省户籍残疾人。
2.0-17周岁(含17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
3.具有海南省户籍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非持证残疾老人。
4.非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的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需求,由各市县、自治县、区残联(以下简称市县残联)向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提出,报省残联批准。省残联视情况征求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意见后,另行规定范围与条件。
三、服务要求
残疾人自申领之日起,基本型辅助器具有效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类辅助器具。每个自然年申请适配补贴的,非持证残疾老人、单一类别持证残疾人不超过2件(种),多重类别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不超过3件(种)
四、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评估:残疾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自行到市县残联、办事窗口直接提交材料前往备案机构,完成适配需求评估。
2.购买辅助器具:根据自身需要结合评估意见,通过市场渠道自主采购辅助器具。
3.货币补贴:向市县残联提供相关资料(基本型辅助器具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原件、适配需求评估材料原件、辅助器具购置发票原件、辅助器具合格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人本人社保卡双面复印件),申请货币补贴。
4.审批发放:市县残联审核后,将货币补贴转入残疾人本人社保卡。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应将审核结果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对不符合补贴情形的申请,应及时将材料退回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
5.补充评估要求:货币补贴对象急需辅助器具先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起60个自然日内,补充完成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需要上门服务的,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向市县残联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评估或提出上门评估需求的,不予补贴。
6.补贴要求:残疾人自主采购的辅助器具应当与适配需求评估确定辅助器具类型保持一致,类型不一致的,不予补贴;购买价格与货币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低者执行。
7.经费使用:当年度货币补贴经费使用完毕,市县残联仍应接受残疾人货币补贴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因经费不足,不能在当年度发放补贴的,应按照申请顺序排队,纳入次年预算优先保障,并告知申请人员。
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相关政策及服务流程(实物补贴)
一、政策依据
《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琼残规字〔20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琼残字〔2024〕59号)。
二、服务对象及申请条件
1.全年龄段持有第二代或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南省户籍残疾人。
2.0-17周岁(含17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
3.具有海南省户籍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非持证残疾老人。
4.非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的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需求,由各市县、自治县、区残联(以下简称市县残联)向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提出,报省残联批准。省残联视情况征求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意见后,另行规定范围与条件。
三、服务要求
残疾人自申领之日起,基本型辅助器具有效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类辅助器具。每个自然年申请适配补贴的,非持证残疾老人、单一类别持证残疾人不超过2件(种),多重类别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不超过3件(种)。
四、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评估:自行前往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完成适配需求评估。
2.实物补贴:提供相关资料(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申请表原件、适配需求评估材料原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实物补贴。有功能性(康复用)辅助器具、儿童助听器验配、0-6周岁(含6周岁)人工耳蜗需求的,可以向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申请实物补贴。
3.审批发放: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审核完毕应将审核结果、适配服务安排等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对不符合补贴情形的申请,应及时将材料退回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
4.指导使用: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辅具适配服务科指导使用,并告知注意事项。
补贴标准见《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序号 | 辅具类别 | 辅具名称 | 单位 | 省级最高补贴标准(元) | 最高使用年限 | 试用对象 | 备注 |
1 | 假肢 | 部分足假肢 | 件 | 3000 | 3 | 用于上下肢相应部位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假肢的功能障碍者,以代偿或弥补肢体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需评估 |
2 | 踝离断假肢 | 件 | 3000 | 3 | |||
3 | 小腿假肢 | 件 | 3000 | 3 | |||
4 | 膝离断假肢 | 件 | 4000 | 3 | |||
5 | 大腿假肢 | 件 | 6000 | 3 | |||
6 | 髋离断假肢 | 件 | 8000 | 3 | |||
7 | 部分手假肢 | 件 | 2000 | 3 | |||
8 | 腕离断简易假肢 | 件 | 3000 | 3 | |||
9 | 前臂手 | 件 | 4000 | 3 | |||
10 | 上臂假肢 | 件 | 6000 | 3 | |||
11 | 肩离断假肢 | 件 | 8000 | 3 | |||
12 | 矫形器 | 足矫形器 | 件 | 200 | 2 | 用于儿麻、偏瘫、脑瘫、截瘫功能障碍者或外伤导致的上下肢功能障碍者,可维持或改善相应部位的结构和功能状态。残疾儿童可根据身体发育情况每年申请。 | 需评估 |
13 | 踝足矫形器 | 件 | 600 | 2 | |||
14 | 脊柱矫形器 | 价 | 1000 | 2 | |||
15 | 膝矫形器 | 件 | 1000 | 2 | |||
16 | 小腿矫形器 | 件 | 1000 | 2 | |||
17 | 矫形鞋 | 件 | 1200 | 2 | |||
18 | 膝踝足矫形器 | 件 | 1500 | 2 | |||
19 | 矫形器 | 上肢矫形器 | 件 | 1500 | 2 | 用于儿麻、偏瘫、脑瘫、截瘫功能障碍者或外伤导致的上下肢功能障碍者,可维持或改善相应部位的结构和功能状态。残疾儿童可根据身体发育情况每年申请。 | 需评估 |
20 | 髋矫形器 | 件 | 3500 | 2 | |||
21 | 髋膝矫形器 | 件 | 3500 | 2 | |||
22 | 髋膝踝足矫形器 | 件 | 5000 | 2 | |||
23 | 个人移动 | 手杖 | 支 | 80 | 2 | 用于上下肢肌力减弱、平衡能力欠佳的功能障碍者,单侧手支撑辅助行走。含单脚、多脚、带座、可折叠凳类型。 | 可不评估 |
24 | 个人移动 | 腋拐 | 支 | 100 | 2 | 下肢残疾但上肢功能健全的残疾人。 | 可不评估 |
25 | 肘拐 | 支 | 100 | 2 | 下肢伤残需借助工具行走。 | 可不评估 | |
26 | 助行器 | 台 | 300 | 3 | 用于下肢肌力及平衡能力较差,但上肢功能尚好,需借助其进行站立和行走训练、以及辅助生活的残疾人。含框式、轮式、台式、座式、儿童后置式等。 | 需评估 | |
27 | 普通手动轮椅 | 台 | 600 | 3 | 用于需借助轮椅代步的下肢功能严重障碍者。 | 需评估 | |
28 | 单侧手动轮椅 | 台 | 1000 | 3 | 用于偏瘫或可利用一侧健肢驱动轮椅的残疾人。 | 需评估 | |
29 | 助推轮椅 | 台 | 1000 | 3 | 丧失自主行走能力,自身不具备驱动轮椅,需依靠他人助推的残疾人。 | 需评估 | |
30 | 功能/高靠背轮椅 | 台 | 1000 | 3 | 用于有位置转移需求、长时间借助轮椅活动的截瘫、偏瘫或运动功能严重障碍的残疾人。具备附属功能如:扶手、脚踏板活动,有头枕,可调为半躺或全躺位等。 | 需评估 | |
31 | 电动四轮轮椅 | 台 | 4000 | 5 | 一般用于无法使用普通轮椅,需依靠驱动电动轮椅进行工作、学习的就业、就学年龄段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 需评估 | |
32 | 儿童轮椅 | 台 | 1500 | 3 | 因脑瘫等原因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活动的肢体残疾儿童。除轮椅基本配置外,还包括各种固定装置和限位装置。 | 需评估 | |
33 | 移乘板 | 个 | 200 | 2 | 用于轮椅使用者的辅助、移位。 | 可不评估 | |
34 | 盲杖 | 价 | 60 | 3 | 用于盲人的行走引导。 | 可不评估 | |
35 | 个人生活 | 护理床 | 张 | 1500 | 5 | 用于无法独立翻身及自行坐起的重度功能障碍者。 | 需评估 |
36 | 床用桌 | 张 | 300 | 5 | 用于长期卧床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辅助进餐。 | 可不评估 | |
37 | 个人生活 | 座便椅/凳 | 张 | 300 | 3 | 用于解决如厕困难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可不评估 |
38 | 沐浴椅/凳 | 张 | 300 | 3 | 用于解决肢体功能障碍者沐浴。 | 需评估 | |
39 | 进食类辅助器具 | 件 | 100 | 3 | 用于手部动作功能受损,但有部分上肢功能的功能障碍患者专用刀、叉、勺、筷子、杯盘、吸管、盘子挡边等。 | 需评估 | |
40 | 防褥疮床垫 | 张 | 2500 | 2 | 用于长时间卧床、自行移位困难的残疾人。 | 需评估 | |
41 | 防褥疮座垫 | 个 | 1000 | 2 | 用于长时间乘坐轮椅、自行移位困难的残疾人。包括充气垫、记忆海绵或凝胶复合垫等。 | 需评估 | |
42 | 坐姿椅 | 张 | 1500 | 3 | 用于不能自行保持坐姿的残疾儿童 | 需评估 | |
43 | 站立架 | 台 | 1200 | 3 | 用于具有站立功能障碍,但可借助站立架及支撑装置保持站立平衡及训练的残疾儿童或成年残疾人。 | 需评估 | |
44 | 站立支撑平台 | 台 | 1200 | 3 | 用于躯干控制和站立功能障碍残疾人的训练和功能改善。 | 需评估 | |
45 | 沟通和信息辅具 | 光学助视器 | 件 | 200 | 2 | 用于低视力残疾人。有远用和近用。如眼镜式、单筒式、手持式等。 | 可不评估 |
46 | 光学放大镜 | 件 | 100 | 2 | 低视力残疾人近用。 | 可不评估 | |
47 | 盲文写字板和笔 | 套 | 100 | 5 | 盲人书写工具。 | 可不评估 | |
48 | 听书机 | 台 | 800 | 3 | 用于盲人、低视力残疾人。帮助其学习、接收信息等。 | 需评估 | |
49 | 盲人手表 | 块 | 80 | 3 | 用于盲人。 | 可不评估 | |
50 | 震动闹铃 | 块 | 150 | 2 | 用于听力残疾人。 | 可不评估 | |
51 | 沟通板 | 块 | 2500 | 4 | 智障和自闭症儿童等语言沟通障碍人群。采用嵌入式及时,可以将日常沟通模式转化为语音、图形符合、文字等组合。 | 需评估 | |
52 | 闪光门铃 | 件 | 200 | 1 | 用于听力残疾人。 | 可不评估 | |
53 | 盒式助听器及电池 | 套 | 400 | 2 | 用于成人听力残疾人改善听力状况。 | 需评估 | |
54 | 助听器及电池 | 套 | 1200 | 4 | 7周岁及以上听力残疾人单耳佩戴,改善听力状况,包括耳背式、耳内式等。 | 需评估 | |
55 | 沟通和信息辅具 | 助听器及电池 | 套 | 18000 | 4 | 用于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双耳佩戴,改善听力状况。 | 需评估 |
56 | 人工耳蜗 | 套 | 74500 | / | 用于0-6周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改善听力状况。 | 需评估 |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