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改善残疾人居家生活品质,提升广大残疾人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质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省残联、省财政厅对2022年5月19日联合下发的《海南省重度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日
海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服务管理(以下简称“残疾人家改”)工作,切实改善残疾人居家生活环境,努力提升广大残疾人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以及《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质量的通知》(残联函〔2023〕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家改是指根据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以服务残疾人基本需求为导向、以消除残疾人居家生活障碍为根本目标,通过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对残疾人居家环境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生活品质。
第三条 残疾人家改应当遵循“自愿有序、安全便利、精准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家改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残疾人需求确定改造数量。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各级残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家改工作。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组织做好残疾人家改工作。
第二章 受益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具有本省户籍,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残疾人家改资金补贴:
(一)未享受过残疾人家改资金补贴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简称重度残疾人);
(二)享受过残疾人家改补贴已满5年且切实需要再次改造居家环境的重度残疾人;
(三)已享受过残疾人家改资金补贴,因城市保障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或移民搬迁等原因使居家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的重度残疾人。
第六条 市县(区)残联应当对残疾人家改实行项目化管理,为受益对象提供多种不同的资金补贴模式和施工服务机构。
受益对象可根据《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目录清单》(附件1)自行选择无障碍项目和产品。
第七条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2012〕226号),户均无障碍改造标准不低于6000元,其中实施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改造任务的,补助标准为6000元,市县(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补贴资金;实施市县(区)专项资金改造任务的,资金由市县安排。
第八条 残疾人家改应当实行“一户一策”,根据受益对象无障碍改造实际需求设置补贴金额上限,超出补贴金额上限部分由受益对象自行承担。
(一)属于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困难人员)、一户多残、多重残疾等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家改补贴金额可根据实际费用需求给予一定倾斜,但不得超过当地户均补贴标准的2倍。
(二)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九条 实施残疾人家改项目所需资金包括残疾人家改项目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彩票公益金专项资金、省本级专项资金、市县(区)资金和其他补贴资金组成;项目工作经费由所在的市县(区)财政资金负担,参考标准为每户3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一)各市县(区)残联于每年9月30日前统计受益对象及所需残疾人家改项目补贴资金报省残联汇总后,省、市县(区)分级纳入次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市县(区)残联要积极与民政、住建、乡村振兴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残疾人家改项目与适老化改造、农村“厕所革命”、乡村环境改造等项目资金的有效整合,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家改的质量。已享受政府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的残疾人不得享受残疾人家改补贴,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出残疾人家改申请,由各市县(区)残联审核通过后列为次年残疾人家改受益对象。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近亲属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工作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可以代为申请。网上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到当地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或当地残联申请。线下申请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应当出具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残疾人家改申请后,由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核,市县(区)残联应当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复核。如需申请人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收到补充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残联在确定拟受益对象后,要将拟受益对象名单在所辖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受益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县(区)残联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确定当年残疾人家改人数,并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安排未享受过残疾人家改项目且困难的申请人作为受益对象。
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市县(区)残联组织实施残疾人家改项目,应当按照评估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分别进行。
有条件的市县(区)残联可以将前款的三个阶段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 确定受益对象后,市县(区)残联应当组织工作人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每一户受益对象进行入户评估设计。
第十五条 入户评估设计应当根据受益对象的残疾类型、家庭条件、家务承担等因素综合确定改造项目。入户评估设计的具体内容可参照本办法附件2《残疾人对家庭无障碍环境需求程度评估表》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区)残联应当根据入户评估设计内容及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每户改造项目和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区)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家改施工过程的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每月底前将残疾人家改情况书面报告省残联,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残联应当成立残疾人家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每户受益家庭进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验收,并填写《海南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登记表》(附件4),由验收人员、受益对象(或代办人)、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收集受益对象对残疾人家改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残疾人家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残联按照单位内控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拨付。
(一)受益对象自行改造的,市县(区)残联根据“评估方案”、“验收登记表”和家改相关票据等,通过财政支付系统拨付到受益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
(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纳入政府采购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拨付。
第二十条 残疾人家改项目完成后,市县(区)残联应当及时整理和保存项目档案和台账,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档案资料录入中国残联“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
第四章 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市县(区)残联为完成家改项目委托提供评估设计、验收、施工、无障碍产品服务的法人。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负责为有评估设计要求的残疾人家改项目进行评估或验收。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派出的人员要有相关资质或能力。
施工服务机构负责为家改项目受益对象提供无障碍设施改造、保修和维修服务。
无障碍产品服务机构负责为家改项目受益对象提供产品,并负责产品的安装、保修和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残联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能力的机构;
2、项目负责人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3、提供服务时服务机构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残联委托开展家改工作应当审查第三方服务机构资格,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且施工和验收不得为同一机构。
审查的材料包括:
1、机构营业执照;
2、依法纳税证明;
3、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中具有与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相关资质或能力;
4、提供相关社保缴费承诺函(承诺函不实的,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书面声明和信用海南官网查询截图。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我省困难重度残疾人家改项目完成质量,鼓励有意从事家改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省残联每年组织的无障碍业务培训,培训成绩将在省残联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及残疾人居家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家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家改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残联制定“残疾人家改项目服务机构负面行为清单”(附件8)。对有负面清单列明行为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次年依法依规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残联在组织实施家改过程中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残联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综合评分细则(试行)》的要求,加强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省残联依法依规对各市县(区)残联家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残联和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益对象弄虚作假或冒名申报残疾人家改项目,骗取补贴资金的, 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发生负面清单上列明的问题,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残联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或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重度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琼残规字〔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