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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琼残字〔2024〕59号)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www.hidpf.org.cn  2024-10-22 16:51   来源: 省残联

各市、县、自治县残联,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

《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琼残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为全省残疾人提供了较好的基本辅助器具服务保障,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市场化的原则,对普及型、大众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补贴为辅。

二、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分为货币补贴对象和实物补贴对象。

货币补贴对象具体包括:全年龄段持有第二代或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南省户籍残疾人,0-17周岁(含17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具有海南省户籍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非持证残疾老人。

实物补贴对象具体包括:有辅助器具需求的困难残疾人,全年龄段有假肢和矫形器装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非持证残疾儿童,有助听器验配需求的0-17周岁(含17周岁)持证残疾人和非持证残疾儿童,有人工耳蜗适配需求的0-6周岁(含6周岁)持证残疾人和非持证残疾儿童。

非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的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需求,由各市县、自治县、区残联(以下简称市县残联)向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提出,报省残联批准。省残联视情况征求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意见后,另行规定范围与条件。

三、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市县残联要鼓励、引导和指导其按照《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货币补贴目录》申请基本型辅助器具货币补贴。

其中,脱贫不稳定户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低保户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家庭、一户多残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向市县残联申请货币补贴或实物补贴。

有假肢和矫形器装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0-17周岁(含17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和有助听器验配需求的18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自主决定向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申请实物补贴,或向市县残联申请货币补贴。

有功能性(康复用)辅助器具、儿童助听器验配、0-6周岁(含6周岁)人工耳蜗需求的,可以向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申请实物补贴。

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要优化、简化流程,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鼓励各市县将残疾人评定与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评估联动办理。省残联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选定一批同时具有残疾人评定和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评估能力的机构。市县残联要根据残疾人需要,及时组织提供上门服务。

五、基本型辅助器具货币补贴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货币补贴对象自行前往备案机构,完成适配需求评估。

(二)货币补贴对象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市场渠道自主采购辅助器具。

(三)货币化补贴对象向市县残联提供相关资料(基本型辅助器具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原件、适配需求评估材料原件、辅助器具购置发票原件、辅助器具合格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人本人社保卡双面复印件),申请货币补贴。

(四)市县残联审核后,将货币补贴转入残疾人本人社保卡。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应将审核结果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对不符合补贴情形的申请,应及时将材料退回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

货币补贴对象急需辅助器具先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起60个自然日内,补充完成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需要上门服务的,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向市县残联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评估或提出上门评估需求的,不予补贴。

残疾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市县残联、办事窗口直接提交材料。

残疾人自主采购的辅助器具应当与适配需求评估确定辅助器具类型保持一致,类型不一致的,不予补贴;购买价格与货币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低者执行。

六、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原则上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负责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发放机构(含市县残联、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等),按照“零库存”的原则,对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中的辅助器具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方和中标价格。

(二)实物补贴对象自行前往备案机构,完成适配需求评估。

(三)实物补贴对象向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发放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申请表原件、适配需求评估材料原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实物补贴。

(四)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发放机构审核后,通知中标方按照签定的协议提供辅助器具。发放机构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审核完毕应将审核结果、适配服务安排等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对不符合补贴情形的申请,应及时将材料退回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

(五)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补贴发放机构,应做好适配服务回访工作,并按约定与中标方结算费用。

七、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所需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当年度货币补贴经费使用完毕,市县残联仍应接受残疾人货币补贴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因经费不足,不能在当年度发放补贴的,应按照申请顺序排队,纳入次年预算优先保障,并告知申请人员。

八、残疾人自申领之日起,基本型辅助器具有效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类辅助器具。每个自然年申请适配补贴的,非持证残疾老人、单一类别持证残疾人不超过2件(种),多重类别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不超过3件(种)。经评估服务机构评估、市县(区)残联审核,单一类别持证残疾人确需适配其他类别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多重的持证残疾人标准给予适配补贴。

九、市县残联、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要加强宣传,将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传达到广大残疾人,为申请货币化补贴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选择、采购指导,为申请实物补贴的残疾人提供高效、优质的适配服务。

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市县残联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把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当成大事、要事来抓,纳入到本单位重点督办事项,压实责任,抓牢抓落。要广泛宣传,强化认知,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展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先进性,包括规章制度、补贴对象、补贴流程等,有序推进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要树牢防线,强化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政规定,自觉维护残联形象,以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工作作风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的各项要求。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考虑到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复杂性,本意见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县残联、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执行方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县残联、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应及时向省残联报告。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