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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www.hidpf.org.cn  2025-08-05 09:46   来源: 省残联教就部

各市(县)残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4〕53号)要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省残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4〕53号)要求,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疗和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二、扶持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合法运营一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三)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其中,重度肢体残疾人应为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四)具备合法运营场地(自有产权或签订二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和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五)与安置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签订了不低于12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每月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六)配备不低于安置残疾人人数10%的管理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监护。

(七)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机构综合运营,其余收益应当以计件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残疾人。

(八)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康复训练和文体娱乐,建立残疾人个人服务档案。

三、扶持标准

(一)安置残疾人5—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5万元;安置残疾人10—14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10万元;安置残疾人15人以上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15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除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外,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四、申报资料及审批流程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市县残联申请上一年度补贴资金。

(二)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海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模板)》(见附件)。

2.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托养机构(庇护工厂)附设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3.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4.所安置残疾人的名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5.上年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的纸质凭证。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不少于12个月)。

6.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7.机构场所及运营说明,含自建或承租说明、独立的辅助性就业用房、无障碍设施情况及服务管理、收益分配、劳动保障、生活照料、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应具备条件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单位在接到提交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受理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经核实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及时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由市县残联向省残联申请一次性补助经费。

五、扶持资金来源

一次性补助经费从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运营补助经费从各市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扶持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可用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生产资料购置、残疾职工生产生活保障等支出。

七、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各市县残联要严格审核标准,制定实施方案,主动指导辅助性就业机构做好申报工作,及时提醒机构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按职责履行审核、审批程序,避免执行偏差。同时,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鼓励机构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机构盈利能力。

(三)各市县财政、残联等部门协商确定一次性补助经费拨付方式,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及时跟进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依规使用。

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3号)要求,符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认定办法见附件2),可按扶持标准同等享受该项扶持政策。

(二)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三)本细则由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模板)

      2.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