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残联、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的家庭医生签约工作,规范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内容,省残联与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一体化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与支持性康复服务实施方案(2026-202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海南省一体化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
与支持性康复服务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为一体化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与支持性康复服务,提升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感受度,规范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内容,实现全省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及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获得便捷优质的支持性康复服务,提高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服务对象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未办理《残疾人证》的0-17岁残疾儿童。
支持性康复对象为有康复需求(以上一年度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准)并已签约家庭医生的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家庭医生为签约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按照《海南省家庭医生履约服务规则(残疾人部分)》(附件1)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性康复服务
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主要为签约残疾人提供支持性康复服务,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具体服务内容按照《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内容》(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性化服务
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家庭医生服务能力,与家庭医生协商增加医疗、康复服务内容(可以采取个性化服务包的形式),由家庭医生为其提供个性化医疗、康复服务。
三、工作流程
(一)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本方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各市县残联将本市县所有符合家庭医生签约条件的残疾人名单以书面形式并附电子版提供至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市县卫生建康委根据家庭医生签约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工作。
(二)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
1.推送签约机构名录及信息。本方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市县卫生健康委将本市县卫生健康系统家庭医生签约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机构)名单,书面提供至各市县残联,供残联选择支持性康复机构。签约机构名单有变化的,市县卫生健康委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报当地市县残联。
2.选定支持性康复服务机构。市县残联统筹辖区内残疾人分布、康复需求和就近就便服务等因素,从当地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名单中选定合适的签约机构,作为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承接主体。本方案印发前,市县区残联已与其他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可继续按原协议履行完毕,新签订协议按本方案执行。
3.签订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委托协议。市县残联与选定的签约机构签订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明确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经费结算、双方责任与考核要求等事项。
4.下达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任务指标。市县残联依据省残联下达的任务指标与项目经费,以书面形式(或信息化系统)将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任务指标下达至签约机构,并要求签约机构开展支持性康复服务。
5.分配任务指标。签约机构根据市县残联下达的任务指标,合理分配至各家庭医生签约团队。
(三)一体化开展服务
签约机构和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按照同一残疾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支持性康复服务由同一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执行的原则,一体化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和支持性康复服务。
(四)残疾人个性化康复服务
支持家庭医生提供个性化服务包,由签约机构按规定向县级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备案执行。
(五)监督管理
市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指导签约机构做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和支持性康复服务的承接工作,市县残联在市县卫生健康委的协助下做好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其中2026年于6月底前),将签约机构选定、委托协议签订等情况书面通报市县卫生健康委。
四、费用结算
(一)家庭医生签约费用结算
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为签约残疾人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55元/人(医保基金支付25元/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20元/人、个人支付10元/人)的签约服务包内容及费用标准执行。
(二)支持性康复服务费用结算
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为签约残疾人提供的支持性康复服务,由当地残联根据委托协议按每人每年100元(50元/次,两次服务应间隔半年)的服务费标准直接与签约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结清当年度费用。
(三)个性化服务费用结算
个性化服务等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服务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由残疾人自行与签约机构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残联、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和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在认真摸清本地区符合家庭医生签约条件和有支持性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量并应签尽签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家庭医生服务残疾人的能力。
(二)各签约机构要选优配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为残疾人提供优质康复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与支持性康复服务。无故拒绝承接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与支持性康复服务的签约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支持性康复服务的年度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残联和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1.海南省家庭医生履约服务规则(残疾人部分)
2.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内容
附件1
海南省家庭医生履约服务规则(残疾人部分)
适用人群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要求 | 达标次数 | |
重点人群 | 残疾人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维护管理。具备条件的,电子健康档案向签约居民个人开放。 | 由家庭医生通过面对面方式建立、完善居民健康档案。通过多种方式维护管理健康档案,至少每年动态更新1次。 | 1次/年 |
健康提醒与健康咨询 | 按照节气向签约居民推送健康生活方式、体重管理、膳食营养等健康提醒;至少每年1次了解签约居民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 在知情同意情况下,主动向居民提供每年不少于12次的健康提醒、每年不少于1次的健康咨询或健康指导服务。 | 1次/年 | |||
建立家庭医生和签约居民联系服务渠道 | 在签订服务协议时,主动告知家庭医生(团队)的联系方式和服务时间。 | 确保家庭医生联系方式真实可用,工作时间保持信息畅通。鼓励应用即时通讯软件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确保及时有效应答。 | 1次/签约期 | |||
基本医疗服务 | 门诊服务 | 结合实际,确定一定次数的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服务纳入服务包。鼓励采用预约就诊的方式,由签约的家庭医生优先接诊。 | 由签约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服务(若签约居民在服务协议期内未到机构就诊或未使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项目,不视为未履约)。 | 按需服务 | ||
转诊服务 | 优先为签约居民提供转诊服务,预约上级医院门诊号源,预留一定比例专家号源。签约居民经家庭医生转诊到紧密型医联体内上级医院时,优先预约检查检验。 | 按需服务 | ||||
康复(功能)评估 |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签约对象个人意愿,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需求筛查、康复(功能)评估。 | 按需服务 | ||||
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 各地结合实际,从属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遴选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服务包。 | |||||
附件2
残疾人支持性康复服务内容
序号 | 年 龄 | 残疾类别 | 服 务 内 容 |
1 | 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 | 视力残疾 | 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及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
2 | 听力残疾 | 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及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 |
3 | 肢体残疾 | 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及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 |
4 | 智力残疾 | 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及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 |
5 | 孤独症 | 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及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 |
6 | 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7岁以上残疾儿童和成年持证残疾人 | 视力残疾 | 心理疏导、康复知识讲解等服务。 |
7 | 听力残疾 | 康复指导、心理疏导等服务。 | |
8 | 肢体残疾 | 康复知识与实用训练方法培训、心理疏导、生活自理和居家护理指导等服务。 | |
9 | 智力残疾 | 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生活自理和居家护理指导等服务。 | |
10 | 精神残疾 | 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心理疏导、生活自理和居家护理指导、随访等服务。 |
注:家庭医生为残疾人提供支持性康复服务,可以根据残疾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需求,为其提供适宜的服务内容。服务次数最少为一年两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15号
